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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孙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孙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因感情破裂,黄某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一辆登记在孙某名下的轿车及若干动产的分割。黄某主张该车辆系婚后购买,应属共同财产,并要求依法分割;孙某则辩称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兼顾妇女权益保护与财产公平分割原则,重点审查车辆购置资金来源及权属证明,以确定是否属于可分割的共同财产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双方围绕车辆权属及动产价值提交主要证据。黄某提交了购车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及孕期检查记录,证明车辆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且女方处于哺乳期;孙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车辆登记证书,主张车辆为个人财产转化。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视听资料(如家庭会议录音)进行了质证,重点核实了资金流向与财产混同情况,未组织开庭辩论,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三、登记在孙某名下的车辆归孙某所有,孙某向黄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四、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哺乳期妇女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特殊保护地位,同时厘清了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争议,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倾斜保护与财产公平原则的平衡,为类似涉孕期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