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周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周某多次对陆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陆某身心受损。2022年,陆某起诉离婚,主张周某存在过错并要求经济帮助。陆某称其离婚后无固定住所及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周某承认暴力行为,但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提供额外帮助。争议焦点在于周某是否构成法定经济帮助情形及具体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房屋评估鉴定意见,证明家暴事实及自身居住困难。被告周某质证认可家暴,但对经济帮助必要性提出异议。法院结合双方婚姻持续时间、财产状况及陆某实际困难,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重点审查经济帮助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周某向原告陆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即便财产已分割,若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过错,法院可依据经济帮助制度判令过错方给予适当资助,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