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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韩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系夫妻,韩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韩某名下,首付由韩某父母出资,余款由夫妻共同还贷。现彭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韩某同意离婚,但认为首付部分属其个人财产,且因涉军身份,主张在财产分割上应予以照顾。双方对房产现值及还贷部分补偿金额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涉军婚姻中的财产分割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彭某提交房产证、银行流水及父母转账记录作为书证,主张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分割;被告韩某提交服役证明及购房合同,强调其军人身份及父母出资意愿。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二、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归被告韩某所有,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彭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XX万元;三、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参考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且无明确赠与一方意思表示时,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同时,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平衡了特殊身份保护与公平分割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