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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韩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韩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因该房产系婚前由韩某某父母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其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存在争议,双方对房产分割及补偿款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焦某某主张该房产虽为韩某某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应予以分割,且因韩某某存在家暴过错,要求多分财产。韩某某否认家暴事实,拒绝支付补偿款,双方僵持不下,焦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焦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邻居证人证言,以证明韩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及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韩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拆迁安置协议,主张房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共同还贷金额核算及家暴证据效力展开举证质证。法院在审查证据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归韩某某所有;二、韩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焦某某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十五万元,该款项包含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部分;三、鉴于韩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韩某某额外支付焦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二万元;四、双方离婚后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但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的财产分割规则,同时体现了在家暴案件中,法院在调解阶段对无过错方权益的倾斜保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家庭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