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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郭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郭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郭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郭某某长期对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沈某某身心受损。沈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郭某某辩称暴力行为系夫妻争吵所致,且沈某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拒绝赔偿。双方就房产分割及家暴事实认定产生激烈争议,沈某某申请对伤情及精神损害程度进行鉴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郭某某存在家暴行为及损害后果。郭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因果关系,结合双方陈述及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沈某某与郭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郭某某所有,郭某某补偿沈某某房屋折价款;三、郭某某向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父母出资房产及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如何综合考量过错程度、财产来源及损害后果,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司法导向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