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女儿尚处哺乳期,原告主张因被告存在过错导致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原告称被告名下有隐匿存款,且家庭债务应由被告独自承担,故要求被告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且家庭债务主要用于子女抚养及日常生活,属共同债务。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争议较大,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离婚、分割财产、确认债务归属并支付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条及孕期检查记录作为书证,主张被告隐匿财产及自身处于特殊生理期需帮助;被告提交了家庭日常开支凭证及共同债务合同,反驳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主张。双方围绕财产真实性、债务性质及经济帮助适用条件展开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对“离婚经济帮助”请求的严格审查标准。即便存在特殊生理阶段,若无法证明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或不符合法定帮助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强调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保护家事案件当事人隐私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