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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刘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刘某利用其掌控家庭财务之便,多次通过银行转账、购买理财产品及虚构债务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八十余万元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及境外账户。彭某在准备离婚诉讼前,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获取了部分银行流水,发现刘某存在明显的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彭某主张刘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节,请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刘某少分或不分,并主张刘某应承担离婚经济帮助责任,以弥补其因长期照顾家庭而导致的就业能力下降。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刘某在离婚诉讼前夕突击转移大额资金的事实。被告刘某辩称上述款项系偿还个人婚前债务及正常家庭支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且对部分资金流向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法院经审核证据链,认定刘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被告刘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原告彭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百分之六十,被告刘某分得百分之四十;三、被告刘某向原告彭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依据《民法典》规定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结合经济帮助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恶意行为的惩戒,彰显了公平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