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王某与李某婚后感情破裂,王某主张李某存在家庭暴力并请求离婚及经济帮助。王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证明李某多次实施暴力。李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暴力指控,并指出王某有固定收入,不符合经济帮助条件。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存在家暴行为,准予离婚,但认为王某具备劳动能力且有稳定工作,不符合《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的“生活困难”标准,故驳回王某的经济帮助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离婚后因长期受暴导致心理创伤及暂时性失业,实际生活陷入困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家暴事实无实质争议,仅对经济帮助适用条件存在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王某补充提交了近期失业证明及心理咨询记录,李某未提交新证据。合议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重点围绕王某是否构成“生活困难”进行法律适用分析。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强调需结合当事人劳动能力、收入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判断。即使存在家暴情节,若受害方具备基本生存能力,法院不予支持经济帮助,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