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执行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李某所有,但彭某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但登记在彭某名下。离婚时,双方曾口头约定由李某抚养孩子,彭某支付抚养费,但彭某长期阻挠李某探视,并擅自出租该房产收取租金。李某认为彭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及子女探望权,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协助过户。彭某辩称房产分割显失公平,且李某未尽抚养义务,拒绝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彭某承认房产归属但拒绝配合过户的事实。彭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录音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申请鉴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彭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证据链完整,事实清楚。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彭某达成调解协议:彭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李某承担;彭某一次性支付李某房屋占用期间租金补偿款5万元;双方就子女探望权问题另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内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即使未办理过户,权利人亦可申请执行。同时,体现了法院在执行阶段注重调解,兼顾财产分割与子女权益保护,促进家庭矛盾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