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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邓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邓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邓某名下。离婚诉讼中,刘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特殊情节在于,女方邓某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分割方式存在较大分歧,刘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购房款部分来源于其婚前存款及婚后共同收入,主张应多分财产。邓某则辩称购房主要依靠其父母出资,且因照顾婴儿,要求保留房屋居住权直至孩子成年。双方就房产归属及补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进入执行前的调解阶段,重点围绕哺乳期妇女权益保障与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展开博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在执行立案前,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刘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其对家庭贡献及购房出资情况。邓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及购房合同。法官围绕《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组织双方就房产归属及折价补偿款进行多轮磋商,重点平衡哺乳期妇女的特殊权益与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 房屋所有权归邓某所有,邓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刘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3. 考虑到邓某处于哺乳期,刘某同意分期支付补偿款,首期支付20万元,剩余30万元分两年付清;4. 双方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公平原则与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法院在调解中充分考虑女方照顾子女的实际困难,通过分期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方式,既保障了男方的财产权益,又避免了女方因一次性大额支付陷入生活困境,体现了家事审判中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