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麻某诉周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经济帮助案

麻某诉周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周某婚后感情破裂,麻某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掌控家庭财务之便,通过多个隐蔽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及虚拟货币钱包,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共计人民币八十余万元,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周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完整银行流水佐证。此外,双方育有一子,周某长期缺席子女抚养,麻某主张由自己抚养并请求周某支付抚养费及因周某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的经济帮助。周某在庭审中否认隐匿行为,但面对电子数据证据显得被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麻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账单及区块链地址查询报告等电子数据,证明周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向。周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并依职权调取了相关银行后台数据以核实资金最终去向。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麻某与周某离婚;二、婚生子由麻某抚养,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针对周某隐匿转移的八十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周某少分;四、鉴于周某恶意转移财产导致麻某生活困难,判令周某向麻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五、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利用电子数据证明财产隐匿转移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对通过第三方支付及虚拟货币渠道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并依据民法典经济帮助制度,对因对方恶意行为陷入困境的一方给予救济,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