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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经济帮助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董某某婚后感情破裂,曹某某长期遭受董某某的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关系彻底恶化。曹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因受暴导致身心受损,请求经济帮助,并要求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合理划分。董某某辩称债务系共同生活产生,拒绝承担额外责任。双方对债务性质及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情节及复杂的债务承担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理程序。曹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及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自身困境;董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借条,主张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曹某某与董某某离婚;2. 董某某向曹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4. 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节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民法典》获得经济帮助,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债务分担争议,兼顾了法理与情理,为类似涉家暴及债务纠纷案件提供了调解示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