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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曾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中国籍)与被告曾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因文化差异及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麻某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位于中国境内的两套房产分割及被告主张的经济帮助。麻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据,显示曾某承认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共同存款的行为。曾某辩称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开支,且麻某存在过错,拒绝支付经济帮助。本案涉及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特别是针对隐匿财产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麻某提交了录音视听资料作为曾某转移财产的关键证据,曾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结合书面陈述,对财产归属及经济帮助必要性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曾某离婚;二、位于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麻某所有,麻某需向曾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三、驳回曾某要求分割境外资产的主张;四、鉴于曾某无固定工作及住房,判令麻某一次性支付曾某经济帮助费人民币10万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标准及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法院在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的同时,兼顾了外籍配偶的实际困难,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