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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周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原系夫妻,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周某向陆某支付经济帮助金。离婚后,周某名下房产涉及其父遗产继承问题,陆某主张该房产中属于周某继承的份额应优先用于履行经济帮助义务,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周某提出该房产尚未完成析产继承手续,且其生活困难,主张暂缓执行。陆某提交了一份资产评估报告,证明该房产市场价值足以覆盖帮助金,并申请对房产中周某潜在继承份额进行鉴定评估,以明确可供执行财产范围。双方就“离婚经济帮助”性质及“继承析产”未完成状态下财产的可执行性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资产评估报告及鉴定申请;周某提交了继承权公证书草案及家庭困难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经济帮助义务的履行期限与财产现状的匹配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执行中,当被执行人财产涉及未析产继承份额时,法院需审慎评估财产的可执行性与生活保障需求。在继承关系未明晰前,不宜直接强制处置潜在份额,体现了司法对生存权与债权平衡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