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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2021年双方感情破裂,王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分割房产。然而,郭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此时,王某某正处于哺乳期,急需该房产作为居住保障及抚养子女的经济基础。郭某某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配合,导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期未履行。王某某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郭某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主张因郭某某恶意拖延造成的额外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在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法官重点审查了原离婚判决书的效力及执行依据。王某某提交了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原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以及其处于哺乳期的医疗诊断证明作为主要书证,证明其居住紧迫性及郭某某的违约事实。郭某某提交了银行抵押贷款合同,辩称房屋存在抵押权无法直接过户。双方就抵押权解除与过户程序的衔接问题进行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裁定郭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若因抵押权存在导致无法直接过户,责令郭某某先行清偿债务解除抵押,或配合王某某通过执行拍卖程序变现后分割价款,相关费用由郭某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判决中房产分割义务的执行路径,特别是在涉及抵押房产及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情形下,法院通过强制协助过户或变现分割的方式,有效保障了弱势一方的居住权与财产权,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