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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杨某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后育有一子,长期由张某某主要承担家务及子女照料义务,杨某某则专注于职业发展。双方感情破裂后,张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是否尽到主要家庭义务及补偿金额。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家庭监控视频及子女学校活动签到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独自承担育儿及家务事实。杨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认可张某某在家庭中的付出。法院需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状态及子女抚养安排,综合认定家务劳动价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杨某某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同意调解,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双方围绕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展开质证。张某某补充提交了云端存储的家庭生活影像资料,进一步佐证其长期承担主要家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重点协商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家务补偿具体数额,力求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张某某抚养,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杨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家务劳动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通过电子数据认定家务劳动贡献,体现了司法对家庭内部无形劳动价值的尊重。在涉未成年子女案件中,合理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有助于平衡双方利益,彰显公平正义,引导社会形成尊重家庭贡献的良好风尚。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