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谢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谢某某长期驻守边疆,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及子女抚养责任,而谢某某因军务繁忙,对家庭投入较少。现徐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其离婚后生活困难且对家庭贡献较大,请求谢某某给予经济帮助。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争议焦点在于谢某某是否具备给付能力以及徐某某是否符合获得经济帮助的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法院依法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通过函询方式征求军人意见,并注重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审理过程中,徐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及收入证明等物证与书证,用以证明其抚养子女的事实及离婚后生活困难状况。谢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工资收入明细,证明其收入稳定但需承担部队相关义务。法院在审查双方证据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徐某某抚养,谢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三、考虑到徐某某离婚后居住困难及婚姻期间对家庭的贡献,谢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徐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双方其他财产纠纷自行协商解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法院在尊重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同时,充分考量了非军人一方在家庭中的隐性贡献及离婚后的实际困难,通过调解方式实现实质公平,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障及对军人家庭稳定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