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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破裂,周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周某某主张其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照顾患病婆婆的责任,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现无固定收入且生活困难,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李某某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李某某辩称其已分割大部分共同财产,且周某某具备劳动能力,不应再获帮助。双方对周某某是否构成“生活困难”及帮助金额存在争议。本案核心在于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或帮助的法律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庭审调查,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周某某提交了其长期照顾婆婆的医疗记录、社区证明及无收入证明等视听资料与书证,以证明其尽到较多义务及当前生活困境。李某某提交了财产分割清单及周某某的社保缴纳记录,反驳其生活困难的主张。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强调了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权益保护。即使财产已分割,若一方离婚后生活困难,另一方仍应承担帮助义务,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及对家庭劳动价值的认可。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