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韩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韩某某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婚姻存续期间,韩某某利用其掌控家庭财务之便,在曾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债务及虚假交易方式,将夫妻共同存款中的大额资金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并试图变更房产登记信息。曾某某发现异常后提起诉讼,主张韩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在分割财产时对韩某某少分或不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韩某某的资金流向是否构成恶意转移,以及该行为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证人证言展开激烈辩论。曾某某提交了韩某某亲属的证人证言,证明资金最终流入该亲属账户且无合理对价;韩某某则辩称系正常家庭支出。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水的异常性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本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曾某某所有,曾某某向韩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确认韩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的存款共计三十万元,该部分款项由韩某某向曾某某支付十五万元作为补偿;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对于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其过错,并在调解或判决中体现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同时,二审书面审理结合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效率与实质正义的原则,警示当事人不得恶意处置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