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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陆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于某处于哺乳期,无固定收入来源,主要承担家务及育儿职责。陆某名下有婚前继承所得房产及婚后共同存款。于某主张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协助陆某工作负担较多义务,且自身处于哺乳期经济困难,请求离婚经济帮助及财产倾斜分割。陆某认可于某付出,但认为其主张金额过高,且房产属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双方就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及财产分割比例产生争议,于某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其居家照料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于某提交了证人证言、社区居委会证明及银行流水,用以佐证其居家照料事实及经济状况。陆某提交了房产证及继承公证书。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离婚;二、位于某市XX区的房产归被告陆某所有,陆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于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三、婚后共同存款平均分割;四、女儿由陆某抚养,于某享有探望权,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及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倾斜保护。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既保障了弱势方的经济帮助请求权,又兼顾了财产性质的认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了家事审判中的人文关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