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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江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江某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何某某虽有一定积蓄,但需承担子女抚养及自身基本生活开支。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未果,何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在离婚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江某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争议焦点在于江某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标准,以及帮助的具体数额与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被告的病历资料、残疾等级鉴定意见及收入证明,以证实被告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原告亦存在隐匿财产情形。法院经审核,确认被告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并对双方提交的财产清单进行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强调对弱势一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法院在平衡双方利益基础上,酌情判定帮助金额,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为类似涉病弱方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