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系夫妻,婚后感情逐渐淡漠。沈某某主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协助被告工作承担了较多义务,且目前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离婚经济帮助。被告曹某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帮助金。双方对婚姻破裂无争议,但就经济帮助的数额及性质存在较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沈某某是否符合法定经济帮助条件及具体金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有调解意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组织诉前调解。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家庭日常开销记录、子女教育支出凭证及视听资料(证明其长期居家照料家庭),以佐证其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及生活困难状况。被告曹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财产分割协议,主张已履行完毕。法院在审查双方证据及书面材料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被告曹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沈某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无其他财产及债务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标准,强调了对家庭中承担较多义务一方的权益保护。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家事纠纷,体现了司法温情与效率的统一,为类似无特殊情节但存在实质困难的经济帮助案件提供了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