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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蒋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蒋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蒋某名下,双方未约定该房产归蒋某个人所有。2022年,郭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蒋某辩称该房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双方婚后长期分居,郭某未尽家庭义务。审理中,郭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试图证明蒋某承认房产为共同财产,但录音存在剪辑痕迹且内容模糊。法院查明,双方婚后矛盾主要源于经济纠纷,无子女抚养争议,重点在于房产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效力。郭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录音)作为新证据,主张证明房产共有性质;蒋某则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出资来源及登记情况。法院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认为其证明力不足。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性质认定规则。在缺乏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结合出资来源与登记情况,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或共同财产需结合具体证据综合判断。同时,强调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证明力限制,提示当事人应注重证据的完整性与合法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