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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谭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3年,杨某发现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掌控家庭主要财务之便,将夫妻共同存款中的80万元通过虚构债务及频繁小额转账的方式,隐匿至其亲属账户,意图在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杨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谭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依法分割房产及存款,并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请求对谭某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谭某辩称资金系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及偿还婚前个人债务,否认隐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财产细节,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杨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亲属账户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谭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向。被告谭某虽提交部分消费凭证,但无法合理解释大额资金去向。法院重点围绕资金转移的时间点、金额及合理性进行质证与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谭某离婚;二、位于本市某区的房产归原告杨某所有,杨某需向谭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三、对于谭某隐匿转移的80万元存款,认定谭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部分财产由杨某分得70%,谭某分得30%;四、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对实施隐匿行为的一方予以少分财产的惩罚性分割,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诚信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侵害配偶财产权益。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