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蒋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蒋某婚后感情破裂,于某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查明,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掌控家庭主要财务的便利,通过多次向非亲属关系的第三人转账、虚构商业合作等方式,恶意隐匿并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共计人民币二百余万元。于某在一审中虽主张该部分财产,但因缺乏直接书面凭证,仅凭对蒋某异常资金流向的合理怀疑,未能获得法院充分支持。二审期间,于某补充提交了蒋某与第三人之间的通话录音及银行流水明细,证明蒋某存在主观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且双方对核心争议焦点无实质性新证据提交,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于某在二审中重点提交了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及电子数据(银行流水),旨在证明蒋某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及财产转移事实。蒋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并结合一审已认定的基础事实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二、确认蒋某隐匿、转移的二百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于某分得百分之六十,蒋某分得百分之四十;三、准予于某与蒋某离婚;四、子女由于某抚养,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可作为关键证据。法院在二审中依据新证据纠正了一审判决,体现了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严厉制裁,彰显了保护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