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诉讼中,高某某主张陆某某存在过错并请求经济帮助,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认定陆某某需向高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判决生效后,陆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高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帮助金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高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及陆某某的财产线索作为书证,要求法院强制划扣其银行存款以履行经济帮助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均为书证,且双方无新的事实争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执行法官对高某某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及财产线索进行了形式审查,核实了陆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事实,未进行开庭听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案件中执行程序的灵活性。在原告因双方达成私下和解或出于其他考量主动申请撤诉时,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又节约司法资源,反映了家事纠纷解决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