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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冯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冯某婚后感情破裂,朱某长期遭受冯某家庭暴力,遂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及动产分割。朱某主张冯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冯某辩称车辆系婚前购买,且对家暴指控予以否认,仅同意平均分割存款。双方对车辆归属及动产价值认定存在较大分歧,朱某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证明家暴事实及财产状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鉴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重点审查原审证据采信情况。朱某提交了书证,包括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车辆行驶证及银行流水,以证实家暴事实及财产线索。冯某提交了车辆购买合同及还款记录,主张车辆为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家暴情节及财产性质进行了详细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朱某与冯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车辆归朱某所有,朱某需向冯某支付车辆折价款的一半;三、夫妻共同存款依法分割,鉴于冯某实施家庭暴力,朱某分得60%,冯某分得40%;四、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属于法定过错方,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依法予以少分,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