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陈某婚后共同居住于陈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婚姻存续期间,韩某怀孕并处于哺乳期。因感情破裂,韩某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陈某主张该房为其父母全资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属个人财产,拒绝分割。韩某则主张该房为夫妻共同生活基础,且其处于特殊生理时期,应予以照顾。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韩某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孕期证明,陈某提交父母转账记录及房产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双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韩某补充提交哺乳期医疗记录,陈某维持一审证据立场。合议庭全面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与证据,重点考量了女方在孕期及哺乳期的特殊保护需求与房产出资性质的法律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韩某与陈某离婚;三、涉案房产归陈某所有,陈某向韩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四、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需补偿时,应充分考量女方在孕期、哺乳期的特殊权益,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平衡了出资贡献与家庭贡献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