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徐某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中国籍)与被告徐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争议焦点为位于上海市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系徐某某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陈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并因徐某某存在涉外婚姻中的过错行为(长期与他人同居)请求损害赔偿。徐某某辩称房产属其个人财产,仅同意补偿共同还贷部分。案件涉及涉外因素,且需对房产现值及过错程度进行认定,双方矛盾激烈,无法自行协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结婚证、房产登记信息、银行还贷流水及被告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并申请对房产价值进行司法鉴定。被告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及反驳原告过错证据的材料。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房产现值及共同还贷本息数额,并组织双方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位于上海市的房产归被告徐某某所有,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及共同还贷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三、被告徐某某向原告陈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四、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的财产分割规则,并确立了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与他人同居)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裁判标准,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及对公平原则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