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当事人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鉴定。张某起诉离婚,主张因承担主要家务劳动请求补偿,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审理中,张某申请对家庭暴力事实及家务劳动贡献进行鉴定。李某辩称暴力系夫妻争吵所致,且家务由保姆分担,拒绝补偿。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张某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未充分认定家暴情节及家务价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张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家务劳动价值评估鉴定意见。被申请人李某质证认为鉴定程序违法,否认家暴持续性。合议庭围绕家暴事实认定、家务劳动补偿标准及财产分割比例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重点审查新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再审程序中对家暴证据与家务劳动鉴定的审查,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倾向。明确家务劳动价值量化标准,有助于在离婚诉讼中实现实质公平,为类似涉家暴及家务补偿案件提供证据采信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