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3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位于市中心的婚后共同房产。该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但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辩称该房产部分资金来源于其父母出资,应属个人财产。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分歧,尤其涉及未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成长的问题,导致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财产性质认定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房产证、银行还贷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等物证与书证,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提交了父母转账凭证及借条,主张部分出资为借款或赠与个人。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性质的证据链完整性及子女实际生活状况。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原告何某某所有,何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曾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3. 婚生子由曾某某直接抚养,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享有探视权;4. 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涉及父母出资购房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复杂家事纠纷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财产分割与子女权益保护。明确了在证据不足以证明父母出资为赠与个人时,倾向于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或共同债务,同时确立了“子女利益最大化”在抚养权判定中的核心地位,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