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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张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徐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产。张某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父母名下,属其个人财产,且徐某某未尽家庭义务,不应多分。双方对房产价值及权属存在重大分歧,徐某某申请对房屋市场价值进行鉴定,并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证实张某某的暴力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房产现值。双方围绕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家暴情节对分割比例的影响展开辩论。徐某某提交鉴定报告及家暴证据,张某某提交购房合同及父母出资凭证。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调解,但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归被告张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父母出资及拆迁安置房的复杂权属争议中,法院如何结合出资性质、登记情况及婚姻贡献进行析产。同时,将家庭暴力作为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重要考量因素,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暴行为的否定评价,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