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轿车及若干动产的分割。原告主张该车辆系婚后购买,属共同财产,但被告辩称购车款部分来源于其婚前个人存款,且车辆日常由被告使用,应归被告所有并补偿原告。此外,双方对家中贵重首饰及家电的归属亦存在分歧。本案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问题,原告要求直接抚养子女,被告同意但要求探视权。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双方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存在较大争议,需进一步查明车辆出资来源及动产实际价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车辆购买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车辆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被告则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证人证言,主张部分款项为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对动产进行清点与评估,并听取双方关于子女抚养意愿的陈述。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车辆出资性质的证据链,以及动产分割的公平性,确保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赵某某直接抚养,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的轿车归原告赵某某所有,原告赵某某向被告王某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150,000元;四、家中动产(包括首饰、家电等)归原告赵某某所有;五、驳回被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购置车辆,若无法证明完全由个人财产出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合理确定抚养权及抚养费,并对动产分割提供可操作的裁判指引,有助于平衡双方权益,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