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军人)与被告徐某某(平民)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首付由徐某某父母出资,余款由双方共同还贷。2020年,因王某某执行任务长期驻外,双方感情渐生隔阂。2022年,徐某某擅自将房屋出售并转移部分房款,王某某发现后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诉讼中,王某某提交了一段徐某某承认转移款项的录音(视听资料),主张该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徐某某辩称该录音系偷录,侵犯隐私,且房屋首付部分应归其个人所有。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夫妻共同债务与财产分割的复杂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适用再审程序。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徐某某承认转移房款的录音光盘及银行流水,主张证明被告恶意转移财产。被告徐某某质证认为录音未经同意,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并询问了第三人(房屋买受人)关于交易背景的情况,以查明资金流向及房屋处置的真实意图。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确认涉案房屋出售所得款项中,扣除剩余贷款及合理税费后,剩余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徐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人民币45万元作为财产分割款,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争议。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强调了视听资料在特定条件下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以及在财产分割中兼顾出资贡献与公平原则的裁判导向,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