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孙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孙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孙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3年,吴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并认为孙某存在隐匿银行存款行为。孙某辩称该房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婚前/婚后财产界定争议,且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及家庭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吴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电子数据,主张被告隐匿财产;被告孙某提交购房合同、银行流水及父母出资证明,主张房产系父母单方赠与。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资金流向进行了重点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若无明确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结合具体出资背景及登记情况可认定为个人财产。同时,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标准进行了示范,强调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隐匿财产需提供充分证据链,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隐私与实质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