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沈某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沈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沈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后因沈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谢某不堪忍受提起离婚。双方对房产归属及共同债务承担存在重大分歧。谢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沈某名下,但属婚后共同生活所用,且沈某存在过错,应少分财产;沈某则辩称房产系父母个人赠与,且部分债务为谢某个人挥霍所致。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情节,敏感隐私需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谢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沈某实施家暴的事实及双方对债务性质的争议。沈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房产分割比例及债务清偿责任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谢某与沈某离婚;2. 涉案拆迁安置房归沈某所有,沈某需向谢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双方确认的共同债务由沈某承担,谢某不承担清偿责任;4. 沈某一次性补偿谢某家务劳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上的权益保护。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涉家暴离婚纠纷,既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又实现了实质正义,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