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产,登记在周某名下。2023年,陆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周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双方曾口头约定归其所有,拒绝分割。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房产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提交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结婚证,证明父母出资事实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被告提交其父母出具的赠与声明及微信聊天记录,主张系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法院结合证据链,重点审查了出资来源与登记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周某所有,周某需向原告陆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若无明确约定,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裁判体现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为类似房产分割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