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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陆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陆某婚后共同居住于陆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林某主张该房虽登记在陆某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按揭贷款,且装修投入巨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陆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林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共同还贷或大额装修支出。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房产价值认定,双方对房屋现值及贡献比例争议较大,矛盾激化导致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经当事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林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电子数据及装修合同截图,主张共同还贷及装修事实;陆某提交购房合同、父母出资凭证及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结合庭审质证情况,对证据效力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视为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需结合充分证据认定。裁判启示在于强调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要求,以及保护父母对子女单方赠与意愿的司法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