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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陈某父母出资购买涉案房产并登记在陈某名下,双方婚后共同偿还部分贷款。2023年,韩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陈某辩称该房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双方存在巨额共同债务,韩某应承担相应份额。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及共同债务的划分。韩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曾协商共同还贷,陈某提交银行流水及父母转账凭证,主张出资为单方赠与。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沟通记录、银行转账流水及购房合同。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债务金额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法律定性。法院通过书面审查证据链条,确认了父母出资的时间节点及登记情况,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裁判启示在于,处理此类案件需严格区分父母出资性质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平衡保护出资方子女权益与配偶贡献,体现家事审判中公平与意思自治并重的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