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朱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2023年初,马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请求离婚经济帮助,称其离婚后无住房且缺乏劳动能力。朱某辩称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且马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提供经济帮助。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马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标准以及朱某是否有负担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未开庭审理,仅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裁判。原告马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及低保证明,作为证明其生活困难的书证;被告朱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反驳其具备负担能力或双方已结清债务的书证。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证进行了形式与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经济帮助请求的审慎态度。法院通过书面审理快速处理程序性事项,提示当事人在提起此类诉讼前应充分评估证据充分性及诉讼风险,避免滥用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