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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冯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冯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争议焦点为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分割。该房产系冯某某婚前首付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冯某某父母在婚前曾出资部分款项。马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冯某某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冯某某辩称房产为其个人财产,父母出资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双方因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马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房产及补偿款,并争取子女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过程中,马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还贷凭证及房产证复印件作为书证,证明婚后共同还贷事实及父母出资性质。冯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父母转账记录,主张房产及个人财产属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关键书证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马某某与冯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冯某某所有,冯某某需向马某某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款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三、未成年子女由马某某直接抚养,冯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综上,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核心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的财产分割规则,特别是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增值部分补偿计算。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以及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程序正义,为类似复杂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