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现役军人)与被告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周某某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中。2022年,因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博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虽为周某某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应予以分割,并要求确定子女抚养权。周某某同意离婚,但对房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探视权存在较大分歧。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双方均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及婚后共同还贷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及书证;被告提交了房产证及父母出资凭证。双方围绕房产增值补偿计算及子女抚养安排展开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涉案房产归被告周某某所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三个周末;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法院在尊重婚前个人财产性质的前提下,合理认定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补偿,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