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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执行江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离婚时,因江某患有严重疾病且无固定收入,法院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判决江某一次性支付帮助款。离婚后,江某继承其父遗产并拥有多处房产,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朱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查封、拍卖江某名下财产以清偿帮助款。执行过程中,江某主张该遗产系其个人特有财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不应用于清偿债务,双方就执行标的范围及经济帮助款的性质认定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书面审理。申请人朱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及江某继承遗产的相关书证。被执行人江某提交了遗产公证书及未成年子女生活支出证明。法院通过书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核实了江某履行能力及其主张的抗辩理由,未开展现场听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在执行阶段的适用边界。法院在保障弱势方权益的同时,兼顾了被执行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与继承权的特殊性,体现了司法执行中的人道主义关怀与利益平衡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