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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朱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朱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朱某某多次对江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江某某身心受损。江某某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朱某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且含夫妻共同还贷或贡献,要求分割。朱某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赠与,属个人财产,且江某某存在过错,不应多分。双方对房屋现值及朱某某父母出资性质存在重大争议,江某某申请证人出庭证明朱某某暴力事实及家庭贡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提交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旨在证实家庭暴力事实及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朱某某提交购房合同及父母转账凭证,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结合庭审调查,对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准予江某某与朱某某离婚;涉案房产归朱某某所有,朱某某向江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十五万元;驳回江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财产性质认定规则,同时体现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在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裁判导向,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