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张某某婚前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中。2023年,因感情破裂,高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增值部分及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补偿。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高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张某某曾口头承诺该房产为双方共有,但张某某否认该承诺效力,主张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此外,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分歧,高某某主张直接抚养婚生子,并提供了日常照顾孩子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庭重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调查。原告高某某提交了包含房产购买凭证、婚后还贷记录以及证明双方沟通内容的录音和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张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系偷录且内容断章取义。法庭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询问了子女意愿。鉴于原告在举证责任上存在不足,且双方矛盾激化,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及当事人处分原则。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案件也提示在涉及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财产分割中,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至关重要,视听资料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方可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