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沈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沈某系夫妻,沈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沈某长期驻守边疆,聚少离多,沟通减少,导致感情逐渐疏远。陆某提出离婚,沈某表示同意,但双方对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问题存在争议。陆某主张其在婚姻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及照顾老人责任,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请求沈某给予经济帮助。沈某认可离婚,但认为陆某有固定工作,不具备经济帮助条件,且双方财产已自行协商分割完毕。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法院在诉前阶段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主要依据双方提交的结婚证、军人身份证明、财产分割协议以及陆某提交的收入证明和家务劳动相关视听资料进行审查。陆某提交的视听资料旨在证明其长期独自承担家庭照料义务,沈某对此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持有异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沈某离婚;二、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离婚案件中,即便军人同意离婚,若一方离婚后生活困难且对家庭贡献较大,法院仍应依法支持经济帮助请求。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平衡,具有典型的裁判指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