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女方)与曾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共同居住于曾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博某某享有50%份额。判决生效后,曾某某拒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房屋交付。博某某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分割房产。曾某某以军人身份特殊性及房屋涉及父母权益为由,抗辩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执行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在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博某某提交生效判决书、房产登记信息及曾某某拒绝配合的录音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损。曾某某出庭应诉,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家庭内部协议,主张房产实质归属父母。法院重点审查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及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判决后的执行边界。虽保护军婚,但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权利应依法执行。同时提示,若执行标的涉及案外人(如父母)重大权益或存在权属争议,执行程序需谨慎,必要时通过诉讼确权解决,避免执行权过度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