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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马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某与马某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一辆宝马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孙某某主张该车辆系其个人婚前首付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应归其所有并补偿马某某;马某某则主张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存在一笔用于家庭经营的隐性债务,要求共同承担。因双方对车辆权属及债务性质争议较大,且涉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协商未果,孙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某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首付来源及还贷记录;马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存在共同债务。双方围绕车辆权属认定及债务真实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哺乳期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孙某某与马某某离婚;二、涉案宝马轿车归孙某某所有,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某某车辆折价补偿款;三、驳回马某某关于共同承担所谓隐性债务的主张;四、其余财产分割请求予以支持。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哺乳期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与债务认定的裁判标准,强调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前提下,严格审查债务真实性,防止虚假债务侵害配偶权益,为类似涉孕期/哺乳期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