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目前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及家庭动产的分割。被告主张车辆系其个人出资购买,应归其所有;原告则提交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双方对财产价值认定存在较大分歧,且原告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权益,故本案需重点审查财产性质及分割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案件处于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及近期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以证明车辆现值及共同财产属性;被告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试图证明个人出资。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质证与协商,法院据此主持调解工作。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三、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四、其他家庭动产按清单各自保留。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对夫妻共同财产中车辆等动产分割的规范化处理。通过诉前调解与鉴定意见结合,高效化解了家庭矛盾,兼顾了法理与情理,为类似涉隐私家事案件提供了调解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