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谢某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外籍)与被告谢某某(中国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谢某某婚前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谢某某名下的房产。2023年,因感情破裂,徐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虽为谢某某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要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被告谢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还贷行为,拒绝分割。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且争议焦点集中于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属性认定及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婚后共同生活支出凭证及房屋评估报告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存在共同还贷及增值事实;被告谢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房产证,证明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二审法院经审查一审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情况,认为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共同还贷或混同情形,且原告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在涉及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财产分割争议中,主张共同财产的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开庭,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符合涉外家事案件审理的特殊要求。